在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合作,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繁荣富强?如何在增进各民族对祖国的向心力和认同感的同时,充分实现各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
这些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曾作出积极探索。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同构成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向世界贡献了具有“中国智慧”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答卷,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作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反映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凝结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与政治智慧。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
实践充分证明,这项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加强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从茫茫草原到边关南陲,6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赢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因为这个制度,我们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顺应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促进了56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和平发展的贡献,是中华民族对人类解决民族问题的贡献。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13亿人口大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将民族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始终将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民族工作实践得出的经验,是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才能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和睦更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